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请假管理条例

时间:2020-05-19   点击数:[]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假行为,优化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条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公假:学生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事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如学生因事缺课不超过一天,由任课老师批假,报辅导员备案;请假一天以上的,任课老师批准后,还需报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审批。1-3天由辅导员审批,4-10天由学生院(系)的分管领导审批,11天以上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因客观原因无法向任课老师请假的,可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说明,由他人持说明材料在开始上课前及时向任课老师请假。

第四条  请病假者需提供校保健科或医院证明,请公假需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待批准后方才有效。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先由他人代请假。

第五条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故未能按时返校的,应及时告知,并在返校后按照规定补办续请假手续。

第六条  如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以其他方式告知,待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将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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