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0-03-29   点击数:[]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试管理工作,结合《徐州医科大学教学管理章程》和学校考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试卷命题与保密

1、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应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开拓的能力。试卷要求命题设计思路清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覆盖面大,除了考核学生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理解掌握情况外,也应包含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以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试卷中表述方式应统一、规范;数据、单位符合标准;文字、插图清楚、准确,试题无错。

2、具体课程考试命题由教研室组织。各教研室要积极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已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的教研室从中抽取考卷。尚未建成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教研室必须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准备好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份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后,一份用于正考,另一份用于补考。

3、复习答疑期间,教师不能为学生划范围、列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漏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试卷印制与保密

1、课程结束前2周,各教研室将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的试卷样稿及电子版报送各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同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试卷印刷申请表》。各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按《徐州医科大学考试试卷模板》规定的格式排版好,由分管教学院长(主任)从A、B卷中抽取一份作为正考试卷,然后由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打印一份样卷,送试卷印刷中心印刷。

2、各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接卷和印卷时,必须严格保密。一旦失密,将严格追查,并以教学事故相应条款处理。

3、各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核对印刷好的试卷。核对要认真仔细,确保准确无误。

4、试卷印刷中心应严格保密,安排专人接印试卷,严禁学生及其他闲杂人员进入试卷印制场所;确保试卷印刷质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洁。

 

三、试卷的保管

1、试卷印制好后,由院(系)、部教学办指定两人以上领取,领取后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不得丢失、拆封和泄漏。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泄漏试题为严重教学事故,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2、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试卷(包括正考卷和补考卷及答题卡)由各教研室按学号顺序排列装订、按专业班级顺序分别装袋封存,作为教学档案,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3、各院(系)、部教学办于学期结束前将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电子版(A、B卷)报教务处备案。

4、各年级的试卷应按年级的顺序保管。试卷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5、教务处、各院(系)、部应对教研室保管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及试卷的保管情况。

 

四、考试管理

1、学校与院(系)、部两级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力度,将考试管理工作纳入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2、教务处的职责是:安排考试日程;统一安排考场;全校考试工作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院(系)、部及各教学单位均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其考务工作,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担任主考并全权负责,教学办主任和教学秘书在主考领导下,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环节,各院系应明确分工,明确责任。

4、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本院(系)、部的考试工作,组织命题,培训监考,使各类考务人员明确职责,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掌握考试纪律;处理考试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5、具体课程考试的试题命题、阅卷及成绩登录工作由教研室组织进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核试卷,并对试卷命题质量、阅卷及成绩登录中的相关问题负责。负责命题与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的教师对试卷及课程成绩登记表所出现的问题负直接责任。

6、对试卷中出现的问题,院(系)、部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

7、试卷从命题到开考的全过程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8、监考人员由院(系)、部统一安排。学期结束考试应按下列比例配备监考人员:1个教学班安排2名监考。每个考场由院(系)、部指定一名监考人员作为主监考,负责考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9、每一位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每人每学年至少完成1次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监考任务,并服从院(系)、部及教务处安排的监考任务。

 

五、阅卷评分与成绩记录

1、教研室主任负责阅卷评分和原始成绩登记工作。

2、阅卷评分前教研室要召开阅卷工作会议,确定试题标准答案并记录教师阅卷分工情况。

3、要求教师集中阅卷,采取流水线作业法。评分标准应严格、客观、公正、准确、统一。最高成绩和不及格成绩(或最低成绩)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并签字。

4、教师阅卷时应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进行批阅。严禁使用铅笔及其它颜色的钢笔、圆珠笔进行批阅。阅卷教师应该在试卷试题上明确标出扣分点(或得分点)。

5、阅卷后,各教研室应对试卷进行统计分析,由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分析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

6、教研室根据教务处发放的成绩录入密码,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学生成绩网上录入。各教研室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种情况(如缓考、无故缺考等),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以“0”分记。成绩录入结束,应仔细核对无误后再进行提交。各教研室负责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名并加盖教研室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所在院(系)、部,各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汇总后及时交教务处存档。

7、原始成绩单只能由各院(系)、部教学办主任(教学秘书)传送,严禁私自或随意涂改。考试成绩一律由教务处公布,其他人不得向学生透露,如私自透露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8、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后,任何人无权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院(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字,并将原始试卷送教务处,经审核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改、备案并通知有关院(系)、部。

9、学生可通过教务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上查询自己的成绩。若本人对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部提出复查申请,院(系)、部教学办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有关院(系)、部进行复核,并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2、徐州医科大学巡考工作规定

3、徐州医科大学考场规则

4、徐州医科大学关于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附件1:

徐州医科大学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清场,除了必要的文具,要保证座位周边没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没有达到清场要求的,监考老师可以拒发试卷,直到清场满意。检查考生是否隔排、隔位就坐(平台教室隔位不隔排,阶梯教室隔位隔排),监考人员应对考生的座位进行重新调整,要至少保证调整前左右座位考生完全更换;

2、开考前5分钟,宣读《徐州医科大学考场规则》,向考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再次强调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必须关闭设备,交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入书包内,统一存放在讲台前的物品存放处。监考人员在黑板上书写“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携带通讯设备,一律以作弊处理”;

3、试卷分发后,监考人员需提醒考生填写姓名和学号,于开考30分钟内认真完成考生证件核验工作并核准考场内考生人数与实发试卷份数;

4、监考过程中,除印刷字体不清楚、试卷装订有误外,不准回答考生任何与考题有关的问题。凡暗示或指点考生答题,协助考生作弊或包庇考生的监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在考场内应关闭通信工具,严禁吸烟、聊天及阅读书籍、报刊、批阅试卷等与监考无关的工作,除非特殊原因,不准擅离考场,且必须一前一后或一左一右站立监考;

6、考生在考前10分钟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均不得离开考场。一旦发现考生中有作弊行为,应当场收回其作弊考生和协同作弊考生的试卷,当场取证,并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同时作好作弊情况记录,于考试结束后报告院(系)、部教学办和教务处;

7、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答卷。终考时间到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并依序收回试卷。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清点试卷(答题卡)份数,并与实际考生人数核对,确定份数无误后,才能准许考生离开考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序后,按考试班级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连同考场记录一并转交相关教研室主任。

 

附件2:

徐州医科大学巡考工作规定

 

1、教务处提供学期考试安排表、巡考记录表,并制定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巡考安排表,负责安排全校巡考工作;各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制定院(系)、部领导的巡考安排表,负责安排院(系)、部领导的巡考工作。

2、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按巡考安排表的安排,对全校(院(系)、部安排的应对全院(系)、部)的考场进行巡考,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

(2)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到位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协助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3)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

(4)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督促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

(5)全面掌握全校(或全院(系)、部)的考风考纪情况。

3、学校及各院(系)、部的主考负责督促各巡考人员及时进行巡考。巡考结束后,填好巡考记录表。教务处安排的巡考,将巡考记录表交至考试中心;各院(系)、部的领导将巡考记录表交至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各院(系)、部教学办公室于学期结束时将巡考登记表汇总,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4、考试期间对秩序良好的考场和监考人员应予以表扬,对有问题的考场或违纪作弊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3:

徐州医科大学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均不得离开考场。省或国家级考试按其具体要求执行。

2、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等级考试还应同时携带准考证,按座位号或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置于座位左上角。

3、考生在平台教室隔位就座,阶梯教室隔排、隔位就座。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对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5、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6、考生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或者书籍纸张带入考场,如果已经带入,必须在考试前上交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方可取回。

7、课程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替考、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或利用通讯工具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认定为作弊,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待考试结束后即时将考生违纪情况报告教务处;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8、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9、不准以任何理由擅离考场,否则以放弃考试论处;如急需出考场者,需举手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1、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考生必须服从。

 

 

附件4:

 

徐州医科大学关于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徐州医科大学考场规则》,现将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工作人员可以立即终止其考试: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未能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进入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桌子上抄写和考试有关内容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3、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有违犯,按考试违纪论处,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学籍,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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